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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章 敲诈勒索(四)

第14章 敲诈勒索(四) (第1/2页)

宁丹的话嘎然而止,她没有继续解释。
  
  但魏志强的情商显然不低,他已经明白了宁丹的意思,也就没有再继续追问下去。
  
  没错,宁丹在解释敲诈勒索罪时,并没有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全面解释,而只是提到了主观方面。
  
  其实,这就是在告诉他:如果你索要的钱财是依法应该归你所有的,那么就不应该构成犯罪。如果你索要的钱财,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的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
  
  那宁丹为什么没有直接告诉魏志强这一分析结果呢?
  
  其实,原因非常的简单,这是宁丹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。
  
  向委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,是律师的职责,所以宁丹告诉魏志强,什么是敲诈勒索罪。但如果宁丹继续说下去,就有可能被恶意的认为,是在教魏志强如何做假口供。
  
  如果检察院如此认为的话,对于宁丹来说,那几乎就是灭顶之灾。
  
  “宁律师,我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吗?我家里老婆孩子,全指望我挣钱养活呢。”魏志强换了一个问题问道。
  
  “我们争取吧。”宁丹没有做出任何的承诺。
  
  能不能取保,并不是律师说的算的。也并不是符合条件就一定会被批准的,有时可能还要看办案人员的心情。
  
  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,可以取保候审,这四种情形分别是:
  
  第一,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  
  第二,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  
  第三,患有严重疾病、生活不能自理,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  
  第四,羁押期限届满,案件尚未办结,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。
  
  特别提醒,法律规定的是“可以”取保,而不是“必须”或“应当”。
  
  也就是说,即使符合条件,也“不可以”取保。到底是“可以”还是“不可以”呢?有很多时候,是没有道理可讲的。也只能归于办案人员的心情方面了。
  
  ——————
  
  离开看守所,两人没有回律所,而是直奔案件的办理机关,绿城区白鸽路派出所。
  
  这种小案子是上不了市刑侦大队的,派出所的刑侦中队就给办了。
  
  一路打听,终于见到了案件的负责警官,一位30来岁,姓白的女警花。
  
  “取保?”白警花一听两人的来意,不由的一愣,然后苦笑一声说道,“你们来晚了,这不,我刚从检察院回来,案子已经移送区检察院了。”
  
  “可这案子有问题啊,怎么就这么草率的移送了呢?”郝好的话中带着一些不满。
  
  “给我说这个没有,上面认为已经侦查终结,让我们移送,我只好移送了。”白警花无奈的说道。
  
  对此,郝好和宁丹也是一点办法都没有。不管案子有没有问题,只要警方将案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那后续的事项,包括取保都只能找检察院办理了。
  
  而且,现在的手续也不能用了,还得律所重新出一份手续。
  
  更让人为难的是,在侦查阶段,他们只介入了半天,会见了一次犯罪嫌疑人,案子就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。这审查起诉阶段该怎么向退转办收费用,真是让郝好有些张不开嘴啊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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